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其中,第七編侵權責任中第六章為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已于2019年2月2日經國家衛生健康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規范我省醫療損害鑒定工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衛生計生委、省司法廳聯合制定了《江蘇省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16年12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7年3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01號國務院令,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